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24民初7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电力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48,568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逾期费)164,570元;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共计713,13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借用西藏民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将《**-**110千伏线路工程》承包给原告,且协议对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工程地点、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后原告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然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一于2023年4月12日出具工程尾款报审表,经被告一核算其欠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为548,568元。现原告多次找被告一及其青海分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均未果,无奈诉至贵院,且被告二作为案涉项目的总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五洋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本案已送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五洋电力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应适用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五洋电力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50元,由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