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2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许红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阳张水处理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牛路北上坡村段2号。
投资人***,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云阳张水处理设备厂分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东500米。
负责人***,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马坡聚源工业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阳张水处理设备厂、北京云阳张水处理设备厂分厂、北京马坡聚源工业开发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由***负担2475元(已交纳);由北京云阳张水处理设备厂负担308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