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2民初7729号
原告**波,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1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46817。
法定代表人:常明印。
被告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269号华鑫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4686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诉被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来新群
审判员*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