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邓州市移民局与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81民初3564号
原告:邓州市移民局,住所地邓州市雷锋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128号1幢楼室。
原告邓州市移民局与被告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移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邓州市移民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