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9月8日出生,412924197909084219,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914113007982274228,住南阳市中州路128号; 被执行人:高喜定,男性,1963年11月25日出生,412924196311255090,汉族,住宛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生效的(2020)豫1302民初2315号判决,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0)豫1302民初2315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阳市中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南阳华文支行的账户50×××39存款1280865.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