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02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南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XX,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县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升平胡同**/div>
法定代表人周XX,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县***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8)桂1302民初3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庆许
审判员 江祖添
审判员 韦立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蒙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