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300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元,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邓小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滔,广西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满州,董事长。

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邓小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62元,减半收取计9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福升

人民陪审员  唐少红

人民陪审员  张桂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