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财保453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满州。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工程款50760元予以冻结,且案外人刘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工程款50760元;
二、查封案外人刘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