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执保861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满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川0504财保45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工程款50760元;
二、查封案外人刘智所有的川E×××××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罗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