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5民初563号
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裔顺、林志华,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丽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