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4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孙碧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郭娟琼,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厂房)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燕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民、郑昕,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加民,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审第三人:孙辉滨,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康柏集团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加民、孙辉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池
审判员 孙 仲
审判员 师 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新建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