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执1464号
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西侧中段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鑫,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029023(1-3)。
被执行人: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张店镇学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江,任该镇镇长。
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工程部分工程款452647元,并自2011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鉴定费1282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共计32025.92元,由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86元,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负担24339.92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玉珏
执行员  张海军
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