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西侧中段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春泉花园2号楼西单元1楼南户。
法定代表人:谷德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312国道。
法定代表人:杨娜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民再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登记在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豫R×××××、豫R×××××小型轿车两辆,但因在查封前申请人已抵偿给其他的债权人,并有相关抵偿手续。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被执行人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谷德宝已死亡,户籍信息注销;被执行人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抵偿给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车位94个,共计抵偿价位为112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需作进一步调查,确定房产权属;被执行人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中元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峰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