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执恢104号
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体锋,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工程部分工程款493494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申请人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再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方奕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