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1391执468号
***、吴海洋、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海洋、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海洋、南阳市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到位金额133331元,不足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豫1391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