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712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塘大道西361号悦顺商务大厦15楼N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59D47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以东聚丰景都2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05580459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昌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原告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84.40元减半收取3042.20元,保全费2114.80元,由广州市顺晔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