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谷小奎、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81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22840000000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