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谷小奎、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81执10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谷小奎,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谷小奎与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22840000000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5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22840000000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