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3执84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浚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22840000000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9258.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现光
书记员 陈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