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5民初279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娇,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9242Q。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左岸皇朝小区2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5N49M2L。
法定代表人:赵红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剑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