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7473号
原告:李旭,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三,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内乡县,系单位推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9242Q。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与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5.63元,由原告李旭、***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田书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骞
书 记 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