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豫1326执38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依据(2022)豫1326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于2023年3月8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