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3民初7号
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44A7YZ4L,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北堂村。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4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9242Q,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3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诉讼费531元,由原告西峡县润源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