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924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退回原告175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