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5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1267924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退回原告175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