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2民初10769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浩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浩淇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回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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