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光之炫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664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光之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31号1号楼3层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8层C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光之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光之炫商贸有限公司余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权利人郑州光之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告河南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2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