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3执保2号
申请保全人:***,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
被保全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茶庵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保全被保全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23执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