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腾,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勇,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臻,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88号龙兴凯旋城A栋3楼。
负责人:罗仁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群勇,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六中斜对面路口进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灯塔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湘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被告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建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