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腾,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勇,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平,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龙兴凯旋城****。
负责人:罗仁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六中斜对面路口进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湘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进爱,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诉被告宋**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进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进爱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进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邓海云
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
人民陪审员 何丽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