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腾,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宋**勇,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平,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龙兴凯旋城****。

负责人:罗仁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六中斜对面路口进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湘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进爱,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诉被告宋**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进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进爱的诉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永州市臣旺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祁阳富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进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邓海云

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

人民陪审员  何丽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