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育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玲,董事长。
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352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23352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