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73民初378号
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育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军,男,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京,男,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远程培训处原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平,女,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
被告: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7号1-A10号。
法定代表人:路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康,男,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泽元迅长公司)诉被告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简称公务员培训中心)、被告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人光华公司)、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网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陈晓华为本案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军、陈明涛,被告公务员培训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京、杨燕平,被告中人光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玲,被告东方网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康、陈新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元迅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东方网景公司停止出售并销毁“WebRMS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简称被控侵权软件);2.公务员培训中心、中人光华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软件;3.东方网景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其官网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东方网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0万元;5.东方网景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公证费352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08年开发了“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即ZCMS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并于同年9月25日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8SRBJ2976。之后软件版本不断更新升级,形成了ZCMS1.3版本。2016年初,我公司发现东方网景公司出售给公务员培训中心、中人光华公司的被控侵权软件与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ZCMS1.3软件内容构成实质性相同。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公务员培训中心、中人光华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公务员培训中心www.chinanet.gov.cn网站上使用的一款软件,该网站由公务员培训中心授权中人光华公司经营、管理并维护,中人光华公司又另行委托东方网景公司进行网站的开发制作,并约定其中发生的纠纷由东方网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公务员培训中心和中人光华公司所使用的软件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被告东方网景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登记申请材料,其中显示,2008年9月25日,泽元迅长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泽元迅长公司取得“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简称:ZCMS]”著作权,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登记号为2008SRBJ2976,登记申请材料包括涉案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及向国家版权局备份的代码、《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操作手册》、涉案软件发行版本。
2.ZCMS产品研发记录、ZCMS1.3版本源代码光盘、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模板手册。其中ZCMS1.3版本源代码中多次出现泽元迅长公司英文简称zving字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育春及本案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军的姓名及邮箱地址等标识;研发记录显示通过泽元软件研发管理软件SVN查询到ZCMS1.3版本的最早提交记录为2010年2月28日。
3.原告网站脚本文件的公证,具体公证书号为(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26155、26156、26157、26158、26159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5、26156、26157、26158、26159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其中第26155号公证书中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Ma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Ma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三十一页;
第26156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Applicatio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Applicatio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第26157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Controls/Dialog.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ialog.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十一页;
第26158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Include/Default.cs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efault[1].cs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八页;
第26159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Editor/editor/plugins/AutoFormat/fckplug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fckplug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4.《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群建设技术服务协议》、(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0419、50420、50421、50422、50423、50424号公证书(简称第50419、50420、50421、50422、50423、50424号公证书),其中《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群建设技术服务协议》显示,2011年10月26日,博奥生物有限公司与泽元迅长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泽元迅长公司为博奥生物有限公司提供“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站群版)”软件及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群建设及相关技术服务。第50419、50420、50421、50422、50423、5042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6年7月8日,其中第50419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Framework/Ma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Main(3)的文件;
第50420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Framework/Controls/Dialog.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Dialog(1)的文件;
第50421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Include/Default.cs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Default的文件;
第50422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Editor/editor/plugins/AutoFormat/fckplug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fckplugin的文件;
第50423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Framework/Applicatio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Application的文件;
第50424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上进入http://cn.capitalbio.com(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cn.capitalbio.com/cms/zcms1.3_20160707.tar.gz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形成名为zcms1.3_20160707.tar的压缩文件,解压缩后,打开其中的cms文件夹下Framework中的Main文件,将所示内容保存形成名为Main的文件,同时将zcms1.3_20160707.tar及其解压文件刻录在公证光盘上。
5.博奥生物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泽元软件版本的说明,博奥网站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及进账单,其中显示通过泽元研发管理系统SVN查询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群建设所用的软件版本为zcms1.3,2011年,版本号更新至1.4。
6.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上公证所得的Application.js、Default.css、Dialog.js、fckplugin.js、main.js文件(即第50419、50420、50421、50422、50423、50424号公证书内容)与证据2ZCMS1.3版本代码相应部分的比对分析,比对结果显示代码相一致。
二、侵权证据
(一)原告泽元迅长公司提交的证据
7.www.chinanet.gov.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脚本文件的公证,公证书号为(2016)京中信内经字18753、18754、18755、18756、18757号公证书(简称第18753、18754、18755、18756、18757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6年4月5日,其中第18753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net.gov.cn/webrms/Include/Default.cs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Default的文件;
第18754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net.gov.cn/webrms/Framework/Applicatio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Application的文件;
第18755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net.gov.cn/webrms/Framework/Controls/Dialog.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Dialog的文件;
第18756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net.gov.cn/webrms/Editor/editor/plugins/AutoFormat/fckplug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fckplugin的文件;
第18757号公证书显示:
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www.chinanet.gov.cn/webrms/Framework/Ma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所显示的内容保存并打印形成名为Main的文件。
原告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被告公务员培训中心主办的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网页部分脚本文件代码内容。
8.第18753、18754、18755、18756、18757号公证书(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公证脚本文件)与第26155、26156、26157、26158、26159号公证书(原告网站脚本文件)所记载的代码的对比分析。
(二)被告中人光华、公务员培训中心提交的主要证据
9.《战略合作合同书》,其中载明:2010年4月6日,公务员培训中心(甲方)与中人光华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进行技术维护,甲方对“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拥有所有权和监督权;乙方负责网络培训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营运;为实现本合同合作目的,乙方有权利指定第三方实施本合同所涉部分合作项目,或接受第三方服务。
10.《网站系统建设合同》,其中载明:2011年12月6日,中人光华公司(甲方)与东方网景公司(乙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系统的策划、设计、制作、开发,甲方该系统主域名为www.chinanet.gov.cn,;乙方承诺为甲方开发网站过程中所使用的程序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或使用权,由此造成的纠纷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合同总金额为62500元。
11.网站制作发票,显示2011年12月6日,东方网景公司向中人光华公司开具项目为“网站制作”的发票,金额为62500元。
12.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后台代码。
(三)被告东方网景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009025号,登记号为2001SR2092,软件名称为“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V1.0【简称:网络应用管理】”,著作权人为东方网景公司,登记时间为2001年7月20日。
14.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网站框架结构说明、网站需求调研表、网站建设方案。
15.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模板手册。
16.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模板文件。
17.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软件代码,该代码为泽元迅长公司提交ZCMS1.3源代码及文档后,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在本院要求下,东方网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提交。
针对被告东方网景公司提交的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软件代码及模板手册,原告泽元迅长公司与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ZCMS1.3(本案中证据2)软件代码及模板手册进行了以下对比分析:
(1)文件数量、目录及特殊标识的对比:东方网景公司代码文件数量为505个,目录数量为17个;泽元迅长公司代码文件数量为697个,目录数量为23个,其中,相同目录数量16个,文件名相同的490个,内容100%完全相同的313。特殊标识出现次数:zving出现23955次,zcms出现109次,wyuch@zving.com(泽元迅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育春邮箱地址)出现1次。
(2)反编译classes文件对比:由于classes文件夹下的代码为二进制代码,不能直接打开查阅,需用软件反编译为可打开且能直观查阅的代码文件,故在百度搜索jd-gui-0.3.6,访问http://jd.benow.ca/,下载安装后对比结果如下:泽元迅长公司反编译classes文件数量为1294个,目录数量为68个;东方网景公司反编译classes文件数量为1010个,目录数量为54个,其中,相同目录的数量为50个,文件名相同的为989个,内容100%完全相同为618个,特殊标识出现次数:zving出现7424次,zcms出现24次。
(3)模板手册的对比:手册中,除“cms”修改为“rms”字样、“泽元迅长”修改为“东方网景”外,其他内容都一致。
对于上述比对结果,被告公务员培训中心及中人光华中心表示认可,被告东方网景公司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三、原告提交的有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
18.泽元迅长公司(乙方)与山西万峻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甲方)2011年2月签订的《软件采购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站群版一套,同时完成产品所承载网站设计、模板制作和静态页面等开发工作,合同金额为30万元。
19.(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26260号公证书(简称第26260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east.com.cn/后,进入东方网景公司网站,在“网景资讯”栏目中显示有“东方网景签约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东方网景与怀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约网站改版”等资讯信息。
20.(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26174、26176-26219号共45份公证书(简称第26174、26176-26219公证书),公证内容为上述证据19中显示的东方网景45家客户(包括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正大制药集团、中国铁道出版社等)网站的部分脚本文件及将上述脚本文件代码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ZCMS1.3版本进行比对分析,比对结果显示代码相一致。
21.公证费发票,金额为5200元。
22.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万元。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18-20,欲证明东方网景的45家客户使用了被控侵权软件,按照原告泽元迅长公司与山西万峻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加上本案中的公务员培训中心,泽元迅长公司认为东方网景公司的可能获利金额为920万元。对于该部分证据,东方网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要求东方网景公司提交与上述45家客户有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但东方网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提交。
另查明,www.chinanet.gov.cn网站(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经营方为被告公务员培训中心。
庭审中,东方网景公司承认受中人光华公司委托对公务员培训中心主办的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进行开发制作,同时认可其所提交的证据17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软件为其在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开发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软件。
上述事实,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登记申请材料、ZCMS产品研发记录、ZCMS1.3版本源代码光盘、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模板手册、第26155、26156、26157、26158、26159、50419、50420、50421、50422、50423、50424、26260、26174、26176-26219号公证书、《博奥生物有限公司网站群建设技术服务协议》、博奥生物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泽元软件版本的说明,博奥网站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及进账单、软件代码对比分析说明、《战略合作合同书》、《网站系统建设合同》、网站制作发票、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模板手册、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模板文件、东方网景内容管理系统(WEBRMS)软件代码、《软件采购协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未经登记的,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他能证明其享有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泽元迅长公司提交了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即ZCMS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3(即ZCMS1.3)的研发记录及软件源代码光盘和模板手册,其中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3的研发记录中记录了该软件形成时间,软件源代码中带有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加之本案中证据4、5、6关于泽元迅长客户网站脚本文件的公证及与其ZCMS1.3软件代码比对相一致的结果,综合上述证据,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泽元迅长公司为ZCMS1.3软件的著作权人。泽元迅长公司有权禁止他人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该软件作品,包括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本案中,东方网景公司在泽元迅长公司提交ZCMS1.3软件源代码、文档、侵权公证等证据后,在法院要求下提交了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根据泽元迅长公司提交的ZCMS1.3与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及模板文件的对比结果显示,双方代码文件目录相同、文件名相同的部分数量较多,特别是代表泽元迅长公司名称zving及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简称ZCMS标识出现次数较多,加之两者模板文件内容高度一致,在被告对上述比对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软件与ZCMS1.3软件已构成构成实质相似。东方网景公司虽提交“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V1.0【简称:网络应用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未提交相应软件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系其独立开发。故应认定东方网景公司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复制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ZCMS1.3软件,其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修改权。鉴于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东方网景公司的被控侵权软件复制了ZCMS1.3软件,对于泽元迅长公司关于东方网景公司停止侵害其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东方网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本案中东方网景公司应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对于原告泽元迅长公司要求公务员培训中心、中人光华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诉讼主张,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本案中,公务员培训中心是被控侵权软件的最终用户,中人光华公司受托进行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的技术服务及网站维护,现有证据证明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系东方网景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所开发,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务员培训中心及中人光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软件侵害了泽元迅长公司的著作权,故公务员培训中心及中人光华公司不承担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
对泽元迅长公司提出的判令东方网景公司在其官网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要求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其他媒体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要求,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和持续时间。
对于东方网景公司赔偿数额的计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泽元迅长公司主张依据其与案外人山西万峻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采购协议》及东方网景公司网站宣传的客户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软件采购协议》涉及的是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站群版,与本案涉案软件版本不同,且《软件采购协议》中还包括网页设计、模板制作等其他技术服务内容,故泽元迅长公司主张按上述合同金额三十万计算从单个客户获利的数额过高,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量本案中涉案软件的大小、独创性、东方网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本案中东方网景公司从公务员培训中心的获利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东方网景公司利用被控侵权软件从单个客户的获利为五万元,按照本案中原告提交公证证据显示的东方网景公司客户数量及本案中涉及的公务员培训中心合同情况,确定总赔偿数额为二百三十万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也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光明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百三十万元;
四、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五千二百元;
五、被告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被告北京中人光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行为;
六、驳回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万六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由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万六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睿
人民陪审员 窦鑫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