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育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10号院1号楼3层2单元16号。
上诉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网景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9日,上诉人东方网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新城,被上诉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泽元迅长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前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网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泽元迅长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5个文件的相似度对比结果认定东方网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2、泽元迅长公司提供的5个文件与其主张著作权的”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在内容上没有关联。
泽元迅长公司辩称:泽元迅长公司经与一审法院沟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明确选择以涉案5个文件作为权利文件,一审判决认定正确,不同意东方网景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东方前途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泽元迅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东方网景公司停止出售并销毁”网站资源管理平台WebRMSV3.0”软件(简称被控侵权软件);2、东方网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向泽元迅长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东方网景公司赔偿泽元迅长公司经济损失27万元;4、新东方前途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软件;5、东方网景公司、新东方前途公司支付泽元迅长公司律师费、公证费15575元;6、东方网景公司、新东方前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9月25日,泽元迅长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泽元迅长公司取得”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简称:ZCMS]”著作权,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登记号为2008SRBJ2976。
2008年10月7日,泽元迅长公司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泽元迅长公司的”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证书编号为京DGY-2008-1401。
此外,泽元迅长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涉案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及向国家版权局备份的代码、《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操作手册》、涉案软件发行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55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5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Ma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Ma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三十一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56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6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Applicatio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Applicatio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57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7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Framework/Controls/Dialog.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ialog.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十一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58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8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Include/Default.cs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efault[1].cs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八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59号公证书(简称第26159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demo3.zving.com/zcms/Editor/editor/plugins/AutoFormat/fckplug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fckplug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4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4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qiantu.xdf.cn/webrms/Framework/Ma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Ma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三十一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5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5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qiantu.xdf.cn/webrms/Framework/Applicatio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Applicatio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6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6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qiantu.xdf.cn/webrms/Framework/Controls/Dialog.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ialog.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十一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7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7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qiantu.xdf.cn/webrms/Include/Default.cs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Default[2].cs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八页。
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8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8号公证书)显示,泽元迅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2月3日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操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操作过程进行了监督。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qiantu.xdf.cn/webrms/Editor/editor/plugins/AutoFormat/fckplugin.js”,点击回车进入,将名为”fckplugin.js”的文件保存至电脑桌面,并将该文件实时打印形成附件第一页至第四页。
泽元迅长公司还提交了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0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0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1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1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2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2号公证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63号公证书(简称第26163号公证书),其中第26161号公证书、第26162号公证书、第26163号公证书均为对east.com.cn域名网站下脚本文件内容的公证。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系东方网景公司为新东方前途公司开发,且东方网景公司网站中的程序内容亦与涉案软件实质相同。
此外,泽元迅长公司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其与东方网景公司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事宜协商录音及相应文字整理资料,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的侵权事实。
另外,泽元迅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V2.0)软件采购与服务协议》,该协议总价格为270000元,用以证明泽元迅长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270000元。
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泽元迅长公司提交了金额为10000元律师费发票及金额共计21150元的公证费发票,因该两份票据还涉及另外一个案件,故在本案中仅主张总额的二分之一,即15575元。
东方网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经审核,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软件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予登记,特发此证。申请企业: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书编号:京DGY-2001-0280有效期:五年”。落款日期为2001年7月12日”。该证据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自2001年即开始着手对”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研发和商业应用,东方网景公司目前所持有的多种网络建设软件均始于此。
2、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软件说明文档,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开发的”企业网络应用管理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
3、东方网景项目运营流程。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向终端用户所提供的网络建设产品,既包括了根据制站软件所开发的后台,也包括策划、设计等非软件性的前台内容,因此网建产品是综合性很强的客户定制产品。
4、百度百科中关于”Javascript”的释义,用以证明泽元迅长公司进行公证的5个文件的性质属于网页脚本语言,该类文件仅与网页的浏览效果有关,该类文件绝不是制站软件。另外,任何一个网建产品,均存在上百个JS文件,而个别JS文件的相似是很正常的。
5、作为甲方的新东方前途公司与作为乙方的东方网景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的网站系统建设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系统的策划、设计、制作、开发。用以证明该网络建设产品集合了设计、制作、内容管理平台,以及各项子系统,合同总价33.98万元,其中内容管理平台报价不足三分之一。
6、作为甲方的东方网景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武汉大学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双方往来邮件。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将新东方项目中的网页模板可视化编辑器委托武汉大学研发,合同价款8万元。
7、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2月17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软件名称为”WebRMS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简称WebRMS]V5.0”,著作权人为”北京东方网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7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用以证明东方网景公司使用的制站软件系独立开发。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显示:在地址浏览器中输入”demo3.zving.com/zcms”进入相应网站,其上显示”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VINGWEBCONTENTMANAGEMENTSYSTEM”,版权信息显示”Copyright?2007-2010Zving.comInc.Allrightsreserved.泽元软件版权所有”。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新东方前途公司明确表示认可qiantu.xdf.cn是其公司网站域名。东方网景公司明确表示认可east.com.cn是其公司网站域名。此外,新东方前途公司明确表示其网站中使用的被控侵权软件系由东方网景公司提供,东方网景公司亦认可该网站系由其开发建设。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泽元迅长公司曾提出鉴定申请,后撤回申请,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ZCMS与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公证文件相似度对比说明》及对比情况分析,对以下软件模块进行了对比:
1、Main.js对比:第26155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与第26164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进行比对。
2、Application.js对比:第26156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与第26165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进行比对。
3、Default.css对比:第26158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与第26167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进行比对。
4、Dialog.js对比:第26157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与第26166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进行比对。
5、fckplugin.js对比:第26159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与第26168号公证书公证的代码进行比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上述对比分析文件向新东方前途公司、东方网景公司进行了交换。东方网景公司、新东方前途公司均不认可对比分析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两公司认为该对比文件系泽元迅长公司于庭审后提交,真实性无法核实;泽元迅长公司提供的软件代码并无出处;泽元迅长公司在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上所公证的有限网页无法代表东方网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本身。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比,泽元迅长公司网站Main.js文件与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Main.js文件均有2121行代码及注释,两者代码及注释完全一致。
泽元迅长公司网站Application.js文件与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Application.js文件均有271行代码及注释,两者代码及注释完全一致。
泽元迅长公司网站Default.css文件有565行代码及注释,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Default.css文件有573行代码及注释。两者相比区别包括:相比泽元迅长公司网站Default.css文件,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Default.css文件增加了三种不同背景颜色的单元格样式,去掉了两个控件的背景图片。两者其余区别均在于若干控件颜色、图片起始位置、菜单是否加边框及菜单项文字是否加粗。且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Default.css文件首部载有”2009-10-17byZving)Alex.Wang2”信息。
泽元迅长公司网站Dialog.js文件与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Dialog.js文件均有715行代码及注释,两者除一处颜色设置有差异之外,其余代码及注释完全相同。
泽元迅长公司网站fckplugin.js文件与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fckplugin.js文件均有256行代码及注释,两者代码及注释完全相同。且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fckplugin.js文件首部载有”CopyrightbyZvingSoftwareyLtd.Author:×××”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泽元迅长公司依法取得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经公证的上述软件的部分源代码打印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泽元迅长公司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泽元迅长公司主张东方网景公司为新东方前途公司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系非法篡改泽元迅长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其中Main.js、Application.js、Default.css、Dialog.js、fckplugin.js五个文件内容与涉案软件相应脚本内容实质相同。对比结果显示,被控侵权软件中的Main.js、Application.js、fckplugin.js文件分别与涉案软件Main.js、Application.js、fckplugin.js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被控侵权软件中的Default.css、Dialog.js两个文件与涉案软件相应文件相比也仅在背景图及控件颜色等设置上存在细微差别,被控侵权软件中的Default.css、Dialog.js两个文件与涉案软件相应文件亦构成实质相似。被控侵权软件中Default.css文件、fckplugin.js文件首部均载有含有”Zving”字样的信息,fckplugin.js文件中甚至载有泽元迅长公司的版权信息,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软件中的Main.js、Application.js、Default.css、Dialog.js、fckplugin.js五个文件内容与涉案软件相应脚本内容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东方网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中的上述五个文件系其独立开发,故应认定东方网景公司开发的上述五个文件复制于涉案软件,东方网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泽元迅长公司要求东方网景公司停止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泽元迅长公司关于东方网景公司停止侵害其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涉案软件五个脚本文件的独创性大小、东方网景公司的主观过错大小、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泽元迅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合理支出,本案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新东方前途公司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东方前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软件部分脚本文件侵害了泽元迅长公司的著作权,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新东方前途公司网站系东方网景公司开发,故新东方前途公司不承担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东方网景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东方网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向泽元迅长公司赔礼道歉;三、东方网景公司赔偿泽元迅长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四、东方网景公司赔偿泽元迅长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五、新东方前途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六、驳回泽元迅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第26155号公证书、第26156号公证书、第26157号公证书、第26158号公证书、第26159号公证书、第26160号公证书、第26161号公证书、第26162号公证书、第26163号公证书、第26164号公证书、第26165号公证书、第26166号公证书、第26167号公证书、第26168号公证书、《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ZCMSV2.0)软件采购与服务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东方网景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泽元迅长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明确主张仅以涉案五个文件作为权利基础,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泽元迅长公司提交了涉案五个文件的源代码,泽元迅长公司网站上带有该公司的署名,上述源代码和署名可以成为泽元迅长公司享有涉案五个文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泽元迅长公司享有涉案五个文件的著作权并无不当。被控侵权软件中的对应模块与泽元迅长公司主张权利的五个文件有大量代码和注释基本相同,东方网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且被控侵权软件中带有泽元迅长公司的域名和版权信息,东方网景公司亦不能对此提供合理的解释,一审法院认定东方网景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并非泽元迅长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涉案五个文件与”泽元网站内容管理系统V1.0软件”的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东方网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东方网景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蒋 强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