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育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玲,董事长。
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将该账户中的余款人民币38063.8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725元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泽元迅长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人民币1766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