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9658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王育春。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