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93民初1300号
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湖大路1357号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新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军街1号。
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易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赵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易公司诉称:万易公司、龙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龙商公司自经营范围中”互联网小贷”经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后合同开始生效,双方按合同进行履约。龙商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前即取得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相应执照及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至少于2017年11月17日生效。按照合同第2.1条约定,自合同生效7日内,龙商公司须向万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276500元。合同生效后,虽经万易公司多次催索,但龙商公司迄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万易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故万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龙商公司继续履行《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首付款276500元;二、龙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650元;三、龙商公司赔偿万易公司的损失,即差旅费用2637元、前期研发服务费用24200元;四、龙商公司支付万易公司为龙商公司提供半年运维服务的费用,即41475元。
龙商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万易公司、龙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龙商公司向万易公司购买”综合金融信息化运营系统”,总价款为553000元;龙商公司自经营范围中”互联网小贷”经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后合同开始生效,双方按合同进行履约;约定自合同生效7日内,龙商公司向万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276500元,系统交付安装后一周内支付40%计221200元,系统验收后一周内支付10%计55300元;万易公司应配合龙商公司对产品进行调试与安装、验收,对龙商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对系统进行一年的免费运维服务;约定龙商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0.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合同签订后,龙商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前取得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相应执照及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至少于2017年11月17日生效。合同生效后,虽经万易公司多次催索,但龙商公司迄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致万易公司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龙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及黑龙江省金融办网页截图等。
本院认为:万易公司与龙商公司签订的《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龙商公司自经营范围中”互联网小贷”经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后合同开始生效,双方按合同进行履约,因龙商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7日前取得黑龙江省金融办审批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相应执照及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至少于2017年11月17日生效,而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生效7日内,龙商公司向万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276500元,但龙商公司迄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约支付首付款276500元的民事责任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龙商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0.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因此万易公司要求龙商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553000元的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6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易公司主张的龙商公司赔偿万易公司的损失即差旅费用2637元和前期研发服务费用24200元及支付万易公司为龙商公司提供半年运维服务的费用即41475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万易公司应配合龙商公司对产品进行调试与安装、验收,对龙商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对系统进行一年的免费运维服务等,因此万易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损失应都属于其成本支出,并且本次诉讼万易公司主张的是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就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约定赔偿其他损失,且万易公司也未提供出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具体数额及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事实,故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综合金融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276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650元,合计30415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7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24元,由原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春林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人民陪审员  代淑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镁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