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496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①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②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0月1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