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①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②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0月1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