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101民初251号
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80元,由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免于交纳。
审判员  姜菡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