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707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龙海置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崔瑞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乃新、楚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春才。

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21347.16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汇盈信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21347.1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卓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