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861号
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94743.02元,其中含执行款90197.02元、执行费4546元;2019年1月7日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80000元现金,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等的追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结案,(2018)吉019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9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546元已由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9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