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财保399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易创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铂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茜,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1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