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沭民一初字第897号
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波。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九江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志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临沂市凯祥硅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