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3281号
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环西路(**塑料制品厂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
被告: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金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7.5元,由原告苏州鑫码泰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