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1784号
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95796039X。
法定代表人史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画,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