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78号
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
法定代表人史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画,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