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原告***,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
被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95796039X.
法定代表人史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