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725民初78号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创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