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1161号

原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中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祝银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德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项李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商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