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68392469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范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1MF46068568。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黄店振范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浙078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1执195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