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督104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日,因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4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经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557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