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2761号
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231房。
法定代表人:陶俊,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79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6709128020200000151)。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795.9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795.9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炜